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城区住房消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促进我县房产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一) 购房补贴对象和范围。凡在西平县城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住房,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时间及标准。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可申请购房补贴。县财政安排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用于上述特定时段购房补贴,实行专项补贴资金总量控制。补贴标准: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5000元;购买90-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2000元;购买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5000元。
(三)售房企业的界定。凡在我县注册且手续完备的房地产企业均可享受本文的有关优惠政策;在我县注册,但手续不完备的房地产企业,若在本文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有关手续的办理按县政府原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有关规定执行),仍可享受本文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界定。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部门办理网签网备日期为准;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五)购房补贴发放流程。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后,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房产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填写《西平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1.《西平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2.经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原件);
3.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与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县房管部门核实购房人信息后,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金额,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核定审批后的购房补贴金额,将购房补贴资金打入房管部门设在县农商行的专项账户,及时支付给购房人。
二、 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切实提高居民购房的金融服务效率。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针对居民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效率。
加大对农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丰富相关证明材料的要件形式,积极实行优惠利率。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 全面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民住房消费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公积金。允许农民工等人员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使用公积金购房。
四、 为进城购房的农民子女提供就学服务
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对没有城镇户口或房产证,且正在县城就学农村子女,按照“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逐步进行清理规范。
五、 保障农民进城购房的合法权益
凡本县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六、 提供创业就业保障
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七、 处罚措施
(一)开发企业有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依法要求其加倍赔付政府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购房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四)享受补贴政策的房产企业,要主动到房管部门备案,明确房屋销售的最高限价。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房产企业借机突击涨价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八、 附则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市里规定进行调整。今后不再出台优于本政策的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